仲裁員名冊和名單下的任期分別是5年和3年,至最後一年的12月31日止。
申請延展的仲裁員,必須:
- 提交書面CPD 記錄 (CPDR格式), 以向指定委員會證明其自加入名冊或名單起每年都滿足了最低的CPD要求;
- 詳細說明其在名冊或名單任期內出任仲裁員的經驗;
- 確認持續滿足加入名冊或名單的條件。
可在此下載CPDR格式: 下載
參考加入名冊和名單的條件: 下載
可行時,指定委員會可考慮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其管理的仲裁作評估的過程中受到的出庭律師和同行仲裁員的回饋。
是否延展的終局決定由指定委員會作出。指定委員會就批准或拒絕延展申請有絕對的裁量權在作出決定時,指定委員會可指示仲裁員在確認延展前接受特別培訓或證明具特別經驗。
指定委員會也有絕對的裁量權可允許滿足特定要求(如國籍、居住國、語言能力和經驗等)的仲裁員在其最初的任期屆滿後留在名冊或名單上。
指定委員會有關某仲裁員是否應留在名冊或名單上或是從名冊或名單上除名的決定是終局的。查詢指定委員會成員,請點擊指定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