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條例

香港法律第609章

在香港仲裁受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香港仲裁條例》(香港法律第609章)管轄。 此條例取代了以前的《仲裁條例 341章》。舊條例是1963年制定並於1982年和1990年修訂,採取了兩分制度,即以1985年UNCITRAL示範法為基礎的國際仲裁和以英國1950年仲裁法為基礎的本地仲裁。

早自1996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獨自,或和香港本地的其他仲裁組織一道,建議修改第341章,用以示範法為基礎的統一制度取代國際仲裁和本地仲裁兩分的制度。 

香港政府和律政司聽取了這一建議,並於2009年出臺了以示範法為基礎的統一的仲裁法案的草稿。法案是為了促使香港的仲裁制度與廣泛接受的國際實踐統一,使得仲裁法律對香港境內和境外的仲裁用戶更為友好,並強化香港作為地區性的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新條例實現了這一目的,統一了兩分的制度,並將UNCITRAL示範法有效地延伸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所有仲裁。為確保新條例盡可能地對用戶友善,只是將示範法中具香港法效力的規定照搬在條例相應標題下的正文內並賦予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條例採納了示範法2006年的修訂,即允許法院和仲裁庭裁給支持仲裁的臨時措施。而且,作為世界上首個採取這一作法的司法區,強化了香港法院執行在其他地方作出的臨時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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