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AC是仲裁地在香港的臨時仲裁中的默認指定機構。作為該機構,HKIAC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下稱“《條例》”)行使以下職權:
- 根據《條例》第23(3)節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員人數的情況下確定仲裁員的人數;
- 根據《條例》第24節在適用的仲裁員指定程序中無法產生指定的情況下指定一名仲裁員;
- 根據《條例》第32(1)節在仲裁協議中注明的程序中無法產生指定的情況下指定一名調解員。
《條例》第13(3)節授權HKIAC發布規則以促進以上職權的行使。
2019年《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修訂)規則》(第609C章)(下稱“《規則》”)於2019年8月1日起實施。《規則》全文請見此處。
任何當事人若需尋求HKIAC在《規則》下的一項決定或指定,必須按照《規則》填寫並提交下列適用的表格:
《規則》第13(2A)條規定,HKIAC如在任何個案中認為合理的情況下,可免收第13(1)條所提及的費用。根據第13(2A)條的規定,除HKIAC在合理情況下另行決定外,HKIAC將在總爭議金額低於二百五十萬港幣的仲裁中收取一次性費用8000港幣以行使其在《條例》下的所有職權。為此,HKIAC一般將採取下述做法來確定總爭議金額:
- 仲裁請求與任何反請求、交叉請求或抵消答辯應合並在一起來計算總爭議金額。
- 利息或仲裁費用請求將不納入總爭議金額的計算中,除非HKIAC認定納入該等請求是合適的。
- 如有替代請求的,計算爭議金額時僅考慮主請求金額,除非HKIAC認定考慮替代請求是合適的。
- 如果任何當事人都不能確定爭議金額,HKIAC將在參酌案件情況后作出合理的預估。
- 港幣以外的其他幣種所顯示的金額,應依照《規則》向HKIAC提交決定或指定申請之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公布的匯率折算成港幣。
除非HKIAC另行指示,在一個總爭議金額為二百五十萬港幣以下的仲裁中,第一次依照《規則》向HKIAC提交決定或指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支付一次性費用8000港幣。HKIAC將不會在該仲裁中對於任何當事人后續提出的任何請求收取進一步的費用,除非HKIAC在合理的情況下另行決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