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員的投訴

因不滿仲裁員名冊或名單上的仲裁員的行為而投訴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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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仲裁員名冊或名單上的仲裁員的行為而欲投訴的,應用書面形式投訴並將投訴送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收悉投訴後,秘書長應確認收悉投訴並將投訴轉送指定委員會。

指定委員會在審核了書面投訴後,應決定是否需徵求被投訴仲裁員的意見。

如果指定委員會決定徵求被投訴仲裁員的意見,秘書長應書面通知仲裁員已收到投訴,並要求仲裁員在收到秘書長通知的14天或其他特定的時間內,提交任何書面回應。收到仲裁員的意見後,秘書長應盡可能快地轉送指定委員會。

指定委員會將決定投訴是否合理,仲裁員是否應從仲裁員名冊或名單除名。

指定委員會無義務就針對投訴作出的任何決定說明理由。

指定委員會的所有決定都是終局的,且在適用的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得上訴。

此外,如果指定委員會知道或被告知任何資訊,使得其懷疑將某位仲裁員留在仲裁員名冊或名單上合適與否,指定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覆核並決定是否應將此仲裁員從仲裁員名冊或名單中除名。

查詢指定委員會成員,請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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