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即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通常由一或三名中立的、由或代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仲裁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協定通常載于商業合同或適用的投資協定中。
仲裁程式靈活,能使當事人通過有高效的、保密的和公平的程式,獲得終局的、有約束力和可執行的裁決。
仲裁裁決能基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在全球150多個國家得到執行。
仲裁的類型
有兩類仲裁,即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各自的基本特點如下:
機構仲裁
機構仲裁由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通常,仲裁程式按當事人選擇的、由選定的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如201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進行。這些規則規定了程式的特點, 涵蓋由提交仲裁通知直至作出裁決。
臨時仲裁
臨時仲裁完全由仲裁員和當事人安排。當事人自己必須在仲裁庭的管理下設想和推進仲裁程式。當事人可選用現成的仲裁規則(如 《UNCITRAL仲裁規則》),或針對特定案件自己定制一套規則。
根據Queen Mary University 和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08年的調查,86%的裁決源於機構仲裁,臨時仲裁裁決只占14%。
仲裁的主要好處
仲裁的主要好處可簡述如下:
中立
在起草仲裁條款時,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中立的仲裁地。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指定他們選定的獨立的仲裁員組成中立的仲裁庭。
靈活
仲裁允許當事人約定仲裁應適用的程式。
節省時間和費用
由於仲裁程式靈活而裁決又是終局的,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常常較法院訴訟或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更快、更便宜。
保密
仲裁審理是私下進行的,裁決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公開的。因此,爭議不會洩露於公眾,有助於維持商業關係。
可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適當的雙邊條約,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可能較困難。而在由150多個國家簽署的《紐約公約》下,每一成員國均承諾承認和執行在其他成員國內作出的裁決。
終局及有約束力
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不受實體問題上的覆核。也普遍即可避免冗長的法院上訴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