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服務

香港仲裁臨時裁決認證服務

仲裁裁決認証服務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4(1)條或《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的規定,可能需要向執行法院提交“原裁決之正本或正式副本”。 


當事人可申請HKIAC認証在以下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決:(i)HKIAC管理的仲裁;或(ii)HKIAC提供仲裁員指定服務或其他行政性支持,如案金托管服務,的臨時仲裁。


對於在臨時仲裁中作出的裁決的認証,HKIAC就每一項申請收取5,000港元,並可要求申請方提供裁決的原件和其他信息以接受申請。


對於在HKIAC管理的仲裁中作出的裁決的認証,HKIAC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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