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於2024年6月1日
如當事人同意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202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2024規則”),應參照下方收費表以了解最新適用的收費標準。
通過費用計算器計算2024規則下的相關費用(最后更新於2024年6月1日)
受理費
申請人依2024規則第4.4款,及附錄1 提交仲裁通知時,應繳付不予退還的8,000港幣受理費。如有超過一名申請人,除非申請人另有約定,應由申請人平均分擔。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管理費
依2024《規則》附錄1第2節,香港國際仲裁仲裁中心的管理費依下表確定:
爭議金額(港幣) | 管理費(港幣) |
400,000以下 | 19,800 |
400,001 至 800,000 | 19,800 + 爭議金額400,000以上部分的1.300% |
800,001 至 4,000,000 | 25,000 +爭議金額800,000以上部分的1.000% |
4,000,001 至 8,000,000 | 57,000 +爭議金額4,000,000以上部分的 0.545% |
8,000,001 至 16,000,000 | 78,800 +爭議金額8,000,000以上部分的 0.265% |
16,000,001 至 40,000,000 | 100,000 +爭議金額16,000,000以上部分的0.200% |
40,000,001 至 80,000,000 | 148,000 +爭議金額40,000,000以上部分的 0.110% |
80,000,001 至 240,000,000 | 192,000 +爭議金額80,000,000以上部分的 0.071% |
240,000,001 至 400,000,000 | 305,600 +爭議金額240,000,000以上部分的 0.059% |
超過 400,000,000 | 400,000 |
根據2024規則第18.2款、27.15款、28.10 款、30.2款 或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為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形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管理費可超出依上表計算所得的金額。
若爭議金額未經確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依2024規則附錄1第2.6節參酌案件情況確定其管理費。
仲裁庭與仲裁秘書的費用
附錄2下仲裁庭與仲裁秘書的費用
若仲裁庭費用應依據附錄2確定:
(a)以該附錄第9.5節為限,仲裁員的小時費率最高不應超過6,500港幣;且
(b)若仲裁庭依2024規則第13.4款指定了仲裁庭秘書,仲裁庭秘書的小時費率最高不應超過2,500港幣。
附錄3下仲裁庭與仲裁秘書的費用
若仲裁庭費用應依據2024規則附錄3確定,仲裁庭的收費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依下表核定:
爭議金額(港幣) |
仲裁員收費(港幣) |
400,000以下 |
爭議金額的11.000% |
400,001 至 800,000 |
44,000+爭議金額400,000以上部分的10.000% |
800,001 至 4,000,000 |
84,000+爭議金額800,000以上部分的5.300% |
4,000,001 至 8,000,000 |
253,600+爭議金額4,000,000以上部分的3.780% |
8,000,001 至 16,000,000 |
404,800+爭議金額8,000,000以上部分的1.730% |
16,000,001 至 40,000,000 |
543,200+爭議金額16,000,000以上部分的1.060% |
40,000,001 至 80,000,000 |
797,600+爭議金額40,000,000以上部分的0.440% |
80,000,001 至 240,000,000 |
973,600+爭議金額80,000,000以上部分的0.250% |
240,000,001 至 400,000,000 |
1,373,600+爭議金額240,000,000以上部分的0.228% |
400,000,001 至 600,000,000 |
1,738,400+爭議金額400,000,000 以上部分0.101% |
600,000,001 至 800,000,000 |
1,940,400+爭議金額600,000,000以上部分的0.067% |
800,000,001 至 4,000,000,00 |
2,074,400 +爭議金額800,000,000以上部分的0.044% |
超過 4,000,000,000 |
3,482,400 +爭議金額4,000,000,000以上部分的0.025% |
依上表計算所得的收費指單個仲裁員可收取的最高收費。
根據2024規則第10.3(c)款、18.2款、27.15款、28.10 款、30.2款 或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為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形下,仲裁庭的收費可超過依上表計算所得的金額。
若爭議金額未確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依2024規則附錄3第6.7節參酌案件情況核定仲裁庭的收費。
若仲裁庭根據2024規則第13.4款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秘書使用指南指定仲裁庭秘書,仲裁庭秘書的費用應作為仲裁庭費用的一部分計算。
質疑仲裁員的受理費
當事人依2024規則第11.7款提交質疑通知時,應繳付50,000港幣不予退還的質疑費。如有超過一名提交質疑通知的當事人,除非該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由該當事人平均分擔。
適用緊急仲裁員程式的費用
緊急仲裁員的收費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2024規則的附錄2確定。
根據附錄4的第5節,除非當事人同意或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為存在的特殊情況下,緊急仲裁員的總收費不應超過200,000港幣。
當事人申請指定緊急仲裁員時,應在申請日繳付250,000港幣的申請預付款。如有超過一名提交申請的當事人,除非該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由該當事人平均分擔。
申請預付款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a)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管理費用45,000港幣;及
(b) 緊急仲裁員的收費和費用205,000港幣。
依附錄4第5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參酌案件情況,增加緊急仲裁員的收費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管理費用。
簡易程序的金額門檻
就2024規則第42.1(a)款而言,當代表任何請求和反請求(或任何抵消答辯和交叉請求)的總爭議金額不超過25,000,000港幣時,一方當事人可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根據第42.2款下的簡易程序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