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主要受HKIAC理事會委託執行以下職能:即(1)決定對仲裁員或緊急仲裁員提出的質疑申請;(2)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賦予仲裁中心的其它職能,但按規定由指定委員會或秘書處執行的職能除外;以及(3)考慮更改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現行的仲裁規則或採納新規則。程序委員會、委任委員會以及秘書處的工作受HKIAC理事會監督。
姓名 | 職位 | 外部職位 |
Briana YOUNG | 主席 | Three Crowns律師事務所 專業咨詢顧問 |
Aisha ABDALLAH | 委員 | Anjarwalla & Khanna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
Anton ASOSKOV | 委員 | 莫斯科國立大學教授,仲裁員 |
董箫 | 委員 | 君合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
Cameron HASSALL | 委員 | 高偉紳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
黄旭伦 SC, JP | 委員 | 履德大律師事務所 資深大律師 |
Meg UTTERBACK | 委員 | 金杜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
委員 | 中倫律師事務所 高級顧問 | |
Cameron Sim | 委員 | 美國德普律師事務所 國際顧問 |
Julie Raneda | 委員 | 瑞士Schellenberg Wittmer律師事務所 管理主任、合夥人 |
唐汉洁 | 委員 | 英國史密夫菲爾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
Richard Hill | 委員 | 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 總法律顧問 |
David W. RIVKIN | 當然委員(HKIAC主席) | Arbitration Chambers,獨立仲裁員 |
袁国强 GBM, SC, JP | 當然委員(HKIAC主席) | 天博大律師事務所,資深大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