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不時發佈實務指引,以補充、規範和施行其機構仲裁規則,促進對依其規則進行的仲裁的管理。
仲裁員指定
《仲裁員指定實務指引》於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規定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員的一般實踐。 指引的全文可點擊此處獲得。
仲裁費用實務指引
自2008年開始全面管理案件以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當事人提供了一項獨特的預見和控制費用的方式。除2013《機構仲裁規則》附錄1清楚列明的較優惠的管理費外,當事人還有確定仲裁庭計費方式的選擇——或以爭議金額為基礎計(附錄3),或按小時費率計(附錄2)。
2013年,為提高仲裁員指定程式的效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推出了統一的仲裁員任職條件 (當事人可協議修改) ,所有依2013年規則指定的仲裁員均得接受。如此統一,是為簡化和加速當事人和他們擬指定的仲裁員間的磋商過程,促進實質程式早些開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發佈了兩份實務指引,幫助當事人和仲裁員施行統一的仲裁員任職條件:
質疑仲裁員
在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下述任一套規則管理的仲裁中對仲裁員的質疑,都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質疑規則實務指引》所規定的程序決定:
- 2013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 2008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 HKIAC發佈的任何其他指定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決定對仲裁員的質疑的規則;
- 2010 UNCITRAL 仲裁規則(包含2013年推出的第1款第4段與否); 或
- 1976 UNCITRAL 仲裁規則 。
此外,當事人同意在仲裁中適用《實務指引》的,上述同樣適用。
《實務指引》於2014年10月31日生效,並取代2008年3月25日採用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質疑規則》及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質疑規則實務指引》。為予明確,本《實務指引》應視為 2008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第11.7款所指的《質疑規則》。